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集体领导作用,进一步完善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纪委全委会”)议事制度,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纪委受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纪委全委会是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纪律检查工作的主要议事决策形式,讨论决定学校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三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尊崇和维护《党章》,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始终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两个维护”,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第四条 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纪委全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纪委委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工作。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纪委全委会议事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学校党委的重要会议和重要文件精神以及重大决策部署。
(二)审议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校党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拟印发的重要文件或出台的重要规章制度。
(五)审议召开的重要会议或举办的重要活动方案。
(六)按规定权限,审议决定对本校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纪律情况的立案、审查,以及对党组织和党员的处理意见。
(七)按规定权限,审议对本校党组织和党员控告和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
(八)审议学校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重大事项。
(九)审议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学校党委交办的重要事项。
(十)审议纪委全委会职责范围内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六条 纪委全委会的召开:
(一)纪委全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因事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纪委扩大会议或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三)纪委全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讨论违纪案件立案、对党组织和党员给予纪律处分、对党组织和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等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四)纪委全委会每学期原则上不少于两次。如遇重要问题或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七条 议题确定:
(一)纪委全委会议题由纪委书记、副书记讨论确定。
(二)纪委委员可以提出议题,由纪委办公室收集整理并报经纪委书记同意后,提交会议讨论。
(三)纪委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相关材料送达纪委委员。纪委委员应围绕议题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四)会议原则上不讨论临时动议议题。
第八条 会议讨论:
(一)纪委全委会讨论议题时实行一事一议,在讨论的过程中,纪委委员应紧紧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达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意见。
(二)每次会议应做到有议有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会议主持人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作出会议决议。
(三)特殊情况下,对紧急问题的处理,来不及召开纪委全委会研究的,可由纪委书记、副书记共同商议处理,但事后应向纪委全委会报告或向纪委委员通报。
(四)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九条 纪委委员应按会议通知要求,按时出席会议。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或不能按时到会,须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说明情况。
第十条 纪委全委会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讨论决定的内容。会议有关材料,会后一般由纪委办公室负责收回。
第十一条 纪委全委会所讨论的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六章 决议执行
第十二条 纪委全委会的通知、组织、记录等会务工作由纪委办公室负责。纪委办公室应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提前通知纪委委员。纪委全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由纪委办公室负责整理并形成文件或会议纪要,经纪委书记签发后由纪委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会议记录、纪要应妥善保留并及时存档。
第十三条 按照责任分工,应由其它部门处理的事项,由纪委办公室负责通知并做好督办工作,办理情况应及时向纪委书记报告并在纪委全委会上通报。
第十四条 纪委委员须坚决执行纪委全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 纪委全委会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应按相关规定,向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中共安徽工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授权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共安徽工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党办字〔2013〕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