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聘对象
(一)党风党纪监督员主要从在职党代表、优秀共产党员中优先聘任。
(二)特邀监察员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教(工)代会代表或者工作业绩突出有较高威望的在职教职工中优先聘任。
(三)学生监督员主要从在校学生党员(含预备党员)或者优秀学生干部中聘任。
第三条 选聘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政治立场坚定,关心学校发展,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熟悉学校情况和纪检监察工作相关业务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在师生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密切联系师生,公正廉洁,作风正派,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敢于同不良倾向和歪风邪气作斗争。
(五)身体健康,原则上能够任满一届。
其中,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人员,以及其他不适宜担任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学生监督员的人员不得聘任。
第四条 选聘程序
(一)各二级党组织根据聘任条件推荐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学生监督员,并征得被推荐人单位及其本人同意。
(二)纪委办会同党委组织部、党委统战部、学工部、研工部、校团委等有关单位进行审查后提交纪委全委会审议,报请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三)召开聘任会议,颁发证书,公布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学生监督员名单。
第五条 聘期
(一)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聘期与本届纪委班子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二)学生监督员每届聘期一年,连续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纪委办商推荐单位,按照程序予以解聘,由推荐单位通知本人:
(一)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
(二)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学生监督员的。
(三)本人申请辞任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学生监督员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履行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学生监督员职责和义务的。
(五)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学生监督员情形的。
第六条 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工作职责
(一)协助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宣传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方针、政策、成效以及重大工作部署。
(二)了解学校各部门、各学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重要规章制度及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向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提供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线索,反映、转递师生对党员、干部和单位、部门的检举、控告。
(四)参加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组织的调查研究、监督检查、专项工作。
(五)对学校全面从严治党、纪检监察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建议。
(六)办理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生监督员工作职责
(一)反映师生对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要求、意见和建议。
(二)主动监督身边有关意识形态、师德师风、教风学风、校园安全、宿舍卫生等师生生活、学校管理各方面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反映。
(三)与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保持紧密联系与沟通,完成委托的其他工作。
(四)每学期向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提交一份监督工作小结。
第八条 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学生监督员权利
(一)了解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履行纪检监察职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二)根据履职需要并按照程序报批后,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或者列席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组织的有关会议。
(四)参加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
(五)了解所反映、转递的检举、控告事项的办理情况。
(六)受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委托工作相关的规定权限。
第九条 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学生监督员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秘密和个人隐私,廉洁自律、接受监督。
(二)参加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组织的活动,遵守校纪校规,遵守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有关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三)遵守工作纪律,当本人或亲属与被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回避。
(四)学习、掌握一定的纪检监察业务知识。
第十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为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学生监督员依法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第十一条 未经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同意,不得以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学生监督员身份发表言论、出版著作,参加有关社会活动不得以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学生监督员身份谋取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十二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学生监督员工作的办事机构设在纪委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谋划、部署、总结、报告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学生监督员年度工作。
(二)组织开展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学生监督员聘任、解聘等工作。
(三)组织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学生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或者活动,组织经验交流,加强和改进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学生监督员工作。
(四)通过与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学生监督员座谈交流、走访等形式通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五)受理、移送、督办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学生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并予以反馈。
(六)定期向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学生监督员提供有关文件、刊物、资料,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七)加强与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学生监督员所在二级党组织、有关单位沟通联系,了解、反馈工作情况,并征求意见、建议。
(八)办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对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学生监督员因履行其职责受到打击报复的,纪委办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学生监督员不脱离本职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工程大学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学生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党办字〔2013〕15号)《安徽工程大学党风党纪学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纪办字〔2023〕4号)同时废止。